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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公司:老赖我们如何对付

时间:2022-09-05      【原创】    阅读:801

北京要账公司对付老赖最有效的“要账手段”

北京借记公司是对付老来最有效的“借记方式”


即使讨论详细、观点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不能有效执行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支付令等不能有效执行,因为对方是“老赖”。他们会想方设法隐藏和转移他们的财产。他们躲起来和你玩,然后消失了,这样执法人员就根本找不到了。他们甚至制造虚假诉讼来查封和冻结他们的财产,阻碍执行。对付这样的“老赖”,我们必须拿起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捍卫债权人的财产权,发动捍卫债权的战争!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的,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将被罚款。"


哪些有效文书构成拒绝执行判决罪?


根据法律规定,有人片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解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严重行为,认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才构成犯罪,不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令、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不构成犯罪。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扩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客体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执行支付令、有效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老赖”的哪些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能够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损害赔偿的。将提供担保的财产移送人民法院,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4) 被执行人、保证人、协助执行的债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5) 其他能够执行但拒绝执行的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执行义务的人能够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能够执行,拒不执行的其他严重情节”:


(1) 拒不申报或者谎报财产,违反人民法院关于高消费的限制和有关消费令,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的。


(2) 伪造、毁灭与被执行人执行能力有关的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使判决或命令无法执行。


(3)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4) 串通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5) 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事、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6) 侮辱、围困、拘留、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


(7) 损毁、扣押执行案件的材料、执行公务的车辆和其他设备、执行人员的衣服、执行公务的证件,致使执行不能进行的。


(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果你遇到的“老赖”符合上述条件,你可以指控他拒绝执行判决。那么,如何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呢?(注:摘自官网订阅号)


收集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包括:


1.被告应从被告的户口中收集自然信息。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信息、职务等资料。


收集证明被告有义务履行或协助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如果被告是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收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包括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的判决、裁定、诉前保全裁定、诉讼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增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等)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生效判决文件的法院。


2.被告人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有关的生效判决书、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其他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作为协助执行的依据。


(三)涉及执行支付令、有效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案件,支付令、有效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人民法院执行支付令、有效调解书的裁定,收集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上述材料中的书面证据应当收集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收集复印件或者复印件。副本或副本必须注明原件和收集者的位置,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者的印章。


收集证明被告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被执行人、保证人有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清偿确定债权的判决、裁定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在判决、裁定期间,能够完成判决、裁定,确定以自己的行为应当履行的行为和义务,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判决、裁定的证据材料。包括:


(1) 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而签发的搜查令和有关记录;


(2) 执行法院签发的扣押、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和担保人财产的书面命令、协助执行通知和扣押公告,以及扣押、扣押和冻结物品清单;


(3) 执行法院询问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存款和权益的通知和收据;


(4) 执行法院查询《条例》规定的不动产和车辆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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