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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债务转让未告知债权人是否算欺诈

时间:2024-11-20      【原创】    阅读:26

一、债务转让未告知债权人是否算欺诈


债权让与之事宜,所应遵循之原则并非仅告知债权人即可,更须征得债权人之明确同意。


若债务人在未有效获得债权人同意之情形下实施相关转让行为,且存在故意欺瞒之意图,则构成法律上认定之“欺诈”性质;


但如债务人并无欺骗之主观故意,那么尽管转让合同仍属有效,但对于债权人而言却无法产生法定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


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转让未通知债权人违法吗


债权转让


在未经债务人知悉的情况下,其有效性会受到质疑。作为应负责履行义务之人,债务人是至为重要的关系方之一。自然而然地,当债权人打算将其所有或部分的债权转让予第三方时,务必尽速地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这样才能使该等债权转移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让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生效,否则,债务人在未获得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如果存在欺诈意图,将会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尽管此类转让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却不具有任何法定的约束力。然而,如果债务人并没有欺诈的故意,那么即使转让合同有效,其对债权人的效力也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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